近日,市民胡先生向本報打來法治熱線咨詢商標注冊的相關問題。胡先生說,他在家中排行老三,朋友都戲稱他為“小三”,而胡先生家祖?zhèn)髦谱鹘堑氖炙?。近期,胡先生想在市場上銷售自己家的姜糖,并且以“胡小三”為名注冊商標。對此,胡先生咨詢“小三”一詞在當今社會具有貶義,這種詞匯能否成為商標名呢?
解答:根據《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此外,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也不得作商標使用。據此,“小三”一詞與社會主義道德背道而馳,不能成為商標名。(濱海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