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質檢辦法函〔2008〕67號文《關于《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意見的函》中對店內條碼的使用做了如下規(guī)定:
對已有合格商品條碼的商品,不應再使用店內條碼予以替換、覆蓋;銷售者在其商品沒有商品條碼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店內條碼作為臨時性的補充措施;商品條碼因質量不合格而無法識讀的,可以制作與該商品條碼相同編碼的條碼標簽對無法識讀的商品條碼予以替換、覆蓋以保證掃描應用,但不得以店內條碼對無法識讀的商品條碼予以替換、覆蓋;生產者不得在其生產的產品上印制、粘貼店內條碼,并用于商品銷售。另外店內條碼應符合GB/T18283-2008《商品條碼 店內條碼》的技術要求。